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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规辅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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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16: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造价法规辅导--合同的效力

例题:
1.甲公司授权其采购员到乙公司购买一批电视机,并交给该采购员一份已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该采购员用此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乙公司按时交货,后未收到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乙公司应( )。
A. 要求甲公司支付电视机货款 B. 要求该采购员支付电视机货款
C. 中止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货 D. 要求甲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对该采购员的授权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题考核的是代理的特征,本题的关键点是交给该采购员一份已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说明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属于授权范围之内,因此,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施工企业A负责照顾施工现场,突遇火灾,某企业B主动帮助抢险救灾,使A减少损失15万元,而给B造成1万元损失,A应B补偿( )损失。
A. 15万元 B. 1万-15万元(不含此数) C. 1万元 D. 小于1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债的发生依据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在本题中强调了B没有受到委托,帮助A抢险救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A对于B在抢险救灾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给予补偿。本题考核的是无因管理之债,本题的关键是受益人应该给予服务者多少补偿,理论上讲,提供服务或管理者发生了多少费用,受益人就应该补偿多少。
3.甲某1999年7月1日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结止1999年11月1日没有行使请求权,1999年11月1日又发生了其他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直至2000年1月31日障碍消除,该情况诉讼时效期间终止时间为( )。
A. 2000年9月30日 B. 2000年7月31日
C. 2001年9月30日 D. 2001年7月31日
答案:B
解析: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1999年7月1日到1999年11月1日经历了4个月,1999年11月1日发生了其他障碍,但此时诉讼时效并不中止,障碍延续到2000年1月1日时诉讼时效中止,此时,诉讼时效经历了6个月。2000年1月3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实际中止1个月,诉讼时效从2000年2月1日继续计算,直至2000年7月31日终止。本题考核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于这类题一般要注意引起不能行使权利的原因和障碍是否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4.下列关于要约的说明不正确的是( )。
A.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B.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 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D. 要约可以不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案:D
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解答此类题一定要牢记要约的构件,这是某一意思表示是不是要约的唯一标志;反过来说,题中已经确定是要约,那么,凡是不属于要约构件的都应该是不正确的。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的是( )合同。
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 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
D.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区别。《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胁迫的合同。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时,由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有( )的条款。
A.免除对方责任 B.免除自己责任
C.加重对方责任 D.排除自己主要权利
E.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答案:BCE
解析:《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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