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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规总结陈印(完全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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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最长行政机关,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和常委会); (5)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机关);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泣; (4)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10、诉讼代理人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1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1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监理)。 18、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0、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1、城市永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地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需要登记) 25、债有4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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