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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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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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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22 10: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一)执业资格考试
      略
      (二)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省级注册、执业活动初审机关,对其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专业部门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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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0: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1)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②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③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1.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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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0: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2.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1)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年修订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1)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2)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3)中价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3)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
      1)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2)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及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每半天可认定4个学时;
      3)其他由中价协认定的学时。
      (四)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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