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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撤销注册条件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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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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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19 16: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撤销注册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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