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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吊销注册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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