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变更是发包人的一项权利。一旦发包人做出变 更,必须执行。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其他变更。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偏差超过15%时: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没有适用但又类似,可以再合理范围内参照;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由承包人按照规则计算,然后下浮。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2ZL02034-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2Z102034-2) (4)如果没有适用,没有类似,而且没有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则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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