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七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査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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