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三)包装 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以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 (1)押金回收: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集装箱、大中型木箱等; (2)折价回收:适用于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五)验收 (1)驻厂验收:在制造时期,由采购方派人在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 (2)提运验收:对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检验。 (3)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 (4)入库验收:是广泛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法,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 (六)交货期限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九)违约责任 (1)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 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对于提前交货的情况,如果属于采购方自提货物,采购方接到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由供货方承担。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四)现场服务 合同可以约定设备安装工作由供货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如果由采购方负责,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现场服务等内容,可能包括:供货方派必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在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对现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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