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1 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m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7.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 8.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9.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9.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20.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21.汽车库、修车库的的通风和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2)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宣独立设置。 3)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空洞周围的空气紧密填塞外,还应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C;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