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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精选: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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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16: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解决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按约定处理。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协商不一致,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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