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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精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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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1: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P259上)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造价管理考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P258下)

地方教育费附加大部分地区税率是2%。(P259上)

造价管理考点: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P259中)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造价管理考点: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P259下)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造价管理考点: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P263下)

造价管理考点:契税

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P264中)

4.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造价管理考点: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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