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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立教育名师总结二建法规知识点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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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16: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法院将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11I)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Z208024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 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略)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2013I) (六)执行措施(2009I)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2012(10)II,略)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31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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