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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名师总结2015年二建法规经典知识点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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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5: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提高用水效率:(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优先采用中水,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4.施工用电及照明:(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2Z2050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l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略) 2Z20503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2011I)。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2012I)。 2Z2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12 安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013II)。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2010II)。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010I)。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2009II)。 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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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0: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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