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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试题]大立名师总结2015年二建法规精华知识点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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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6: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患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22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22204014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2204015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011II)。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四、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合同的终止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2009II,2010II)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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