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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名师编制的2015年二建法规精华考点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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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7: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不适用双倍返还)。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Z2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五)赔偿金额(了解)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详见 PPT) 2Z2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略) 2Z2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略) 2Z2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略)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Z20L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略)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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