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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机电总承包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一栋超高层办公楼的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中标后,业主向总承包公司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附加条件包括①增加净化空调系统工程:②将原计划总工期20个目改为18个月。
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征得业主同意,将其中的几项分部一程分包给了几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为了防止分包单位延误工程进度,合同条款有如下内容:
“如果分包单位落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总承包公司可以指示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快工程进度。对由于分包单位的延误所产生的误期损失,总承包公司可以从已完工作所商定的进度款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罚款处理”。
问题:
1、 业主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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