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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难点详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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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5: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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