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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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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5)、(6)项所列材料,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三)资质证书 1.资质证书的领取和补办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了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2.资质证书的续期申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3.资质证书的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回其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②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人与咨询人的详细信息;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以及履行期限; (3)委托人与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咨询业务的酬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违约责任、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专用条款的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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