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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百题百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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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6 11: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麽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处罚?
    答: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颁布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
    (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
    (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第80号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承包人按什麽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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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1: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对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对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对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装修工程为2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和施工单位保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
    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证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的一种措施。承包方应采用预留保修金的方法,作为对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担保。设立、预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如工程保修发生争议,确属承包方的保修范围,不论是否设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经使用完毕,承包方均应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
    答:《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起计算?
    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生哪些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答: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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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1: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麽程序进行?
    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
    答:(1)投标文件;
    (2)会议纪要;
    (3)往来信件;
    (4)指令或通知;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7)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9)各种验收报告;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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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1: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答:出现下列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麽内容的担保?
    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什麽内容的担保?
    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实行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约定外,还应做出什麽保证?
    答: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内容的,可以补正。

    发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有几种方式解决?
    答: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答:出现下列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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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1: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答: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答: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发包人承包人有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发包人在何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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