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 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什麽责任? 答: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责任。
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 答: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3、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分享,如分享如何计算。
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答: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 答: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