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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法规:合同履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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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5: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18日、19日,大立教育总结2019年监理工程师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好好学习研究,为考试打好基础(http://www.daliedu.cn/jianli/bkgl/30850.html#zq)。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采用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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