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只补偿费用的-只影响费用,未造成工程量增加,不补利润工期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只补偿工期和费用,不补偿利润-非业主原因或非主观原因、未影响工作量,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监理人指令迟延或错误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补偿费用+利润,未影响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剩下的全部补偿-发包人不作为(过错)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迟延提供图纸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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