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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选: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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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10: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归纳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试用期期限(1、2、6、0)和工资(两个不得低于)

3.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方解除:

劳动者:预告解除,随时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残)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济补偿金

(1)不支付的情形:①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②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合同;④退休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标准:应付月数╳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不高于12月,不高于3倍。

6.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2)三方主体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间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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