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意: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记忆方法: 1)民用建筑中的单多层、裙房与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为25m,高层民用建筑与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为50m。 2)上表中,除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与乙类仓库(25m)外,其余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d+K1+K2 式中,D-最小防火间距;d一参考间距(高层厂房或仓库:13m;甲类厂房或仓库:12m; 其他建筑:10m);K1、K2—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应按下表的规定取值 例: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乙类仓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10+2+4=16m;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单层仓库与四级耐火等级的裙房之间的间距应为10+0+4=14m。 执行表“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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