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价款待调整的事项 1、当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d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d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d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d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dm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dm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d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4)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到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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