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2)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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