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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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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秤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妈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花妙笔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现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的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共17种):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各有特点。在应用中要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灵活选择。 
  安全教育可采用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5) 
  第五部分: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花妙笔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二)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三)施工 
  (四)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高度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五)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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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0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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