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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发布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山西省参加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大立教育小编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2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资格审核。
审核范围:山西省参加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增报专业考生不再参加资格审核。(名单见附件2)。
二、资格审核时间、要求
审核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
审核要求:各设区市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报考人员,并做好确认登记。所有形成的资格审核文档、报考人员提供或上传的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留存。
三、资格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参加增报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四、资格审核流程
(一)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向资格审核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附件1)按照附件2首列序号发送1:1资格审核材料扫描件(请勿多次重复发送)。
具体要求如下:
1 .下载《资格审核表》(附件3),粘贴电子照片、填写、打印后的扫描件;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扫描件;
3.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扫描件。
4.下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履历表》(附件4),填写、打印后的扫描件。
《资格审核表》填写内容要在电脑上编辑生成,打印、签字确认后再行扫描;《资格审核表》及其它资料扫描件要生成一个PDF文档,将PDF文档以“附件2首列序号+姓名”方式命名,如“11-张某某”;电子资格审核材料需清晰、完整、易辨认。
报考人员对市级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在2022年1月8日前向市级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报考人员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视为认可市级审核结论。
(二)市级资格审核
各市资格审核部门要对报考人员提交的PDF文档进行审核,提出资格审核结论,并及时告知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本人。
具体要求如下: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原件;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需做好确认登记。
(三)资格审核单位上报审核结果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加盖本部门公章的上报文件;
2 .《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5)、《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和《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附件7),表格按照合格、不合格、逾期未审核的顺序上报,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及结论,逾期未审核的要标注情况说明;
3.资格审核人员《资格审核表》一式一份。
五、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人员参加资格审核时,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完整齐全、填写准确。
(三)资格审核部门不接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资格审核人员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五)资格审核人员跨地域(设区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六)资格审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查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详情原文通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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