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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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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够规范,是我国建设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对此,各地建设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取多项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顿,加以规范,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有序操作阶段。

  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互相利用,彼此“陪标”。即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一中标单位,其他单位全力配合演戏;

  二、打牌挂职,形成“围标”。即指某一施工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三、拉帮结伙,恶意“串标”。即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四、黑市中介,“提篮倒卖”。即指某些不法分子以利益为“诱饵”,说服那些缺乏信心的竞标施工企业加入“陪标”、“围标”、“串标”队伍,自己从中谋利;

  五、评标匆忙,不利择优。各地现行的评标办法大致为:当天评标,当天抽选评委,当天完成评标工作。如此仓促,自然弊病甚多;

  六、合同多变,留下隐患。施工企业一经确定,本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设施工合同,但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等,留下隐患;

  七、体制缺陷、方法弊端。以上种种问题,违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影响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以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

  一要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把过去若干个政府部门分散管理的工程,变为由政府设立的某个部门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如深圳市于2002年在全国率先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建筑工务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管理。

  二要完善现行的招投标法规,现行的一般有三种方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这三种办法都存在问题。我们在对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公开选择施工队伍的探索中,尝试实行“明标抽取法”,即各建设工程项目我们事先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标底,通过交易中心或固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公开抽签定标。

  三要健全相配套的部门规章,要建立健全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健全市场稽查制度,加快建立规范施工企业与专业人员信用制度等。

  四要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努力:

  1、减少建设方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

  2、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分内容、指标体系分值,减少随意性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标底的管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参考,而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利用标底操纵中标。

  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保密制度,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增加专家的数量,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5、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对代理(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管理,对违规行为建立档案,严厉查处代理(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6、加快行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为开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举报查处违规案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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