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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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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对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规定》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执业能力大小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其执业范围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规定》指出,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学历、实践经验及专业背景等方面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全国统考,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实行省级统考,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按照惯例,在该制度实施前,对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规定》要求,获得资格的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注册,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7/5 9:45: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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