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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或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2 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液体或气体管道,宜采用人工清理;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以蒸汽吹扫;非热力管道不得用蒸汽吹扫。 对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 3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4 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安全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5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 吹洗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7 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 8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9 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10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11 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9条及第A.0.4条规定的格式填写“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及“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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