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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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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业绩不受时空局限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不论在何时、何地、何企业实施的项目,其业绩均可认定。 32、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时的企业任职文件。 33、已经归档的工程业绩证明已经归入档案馆的工程业绩证明,可以向当地档案馆借取原件,或出具由档案馆盖章的原件复印件。 34、获奖工程项目任何性质、任何级别、任何部门颁发的工程项目奖,均不作为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35、建设工程标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建设工程标准。每项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标准业绩使用人应该是该标准编制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 建设工程标准包括施工技术、设计、管理标准和规范。《申报表》中“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或规范”包括上述范围。 36、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以施工合同或决算价为依据予以确认。 37、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可仅提供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合同、验收文件等材料。 38、地上、地下分别实施的工程地上、地下分别实施的工程,只要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别记作业绩。业绩应满足大型工程标准。 39、港澳台籍人员申报不受理港澳台籍人员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40、调动工作前的业绩申请人在调入本企业之前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有关材料由申请人原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41、借调期间的业绩申请人在借调其他企业期间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符合大型工程标准的可以作为业绩申报。有关材料由借调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42、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单”、“竣工备案表”、“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均予以认可。 三、关于申报 43、职业道德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 44、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45、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46、《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申报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经过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每一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47、申报材料的装订申报材料只要满足建市函[2004]56号文的有关要求,且装订牢固即可。 48、收费依据考核认定收费标准,参照其他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收费确定。 49、地方和专业部门所属企业的申报地方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专业是否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均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涉及何种专业,均向主管本企业的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申报。 50、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申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含特级和一级)的一级项目经理,由其所在企业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其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二级、三级子公司中的一级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申报。 51、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应分别在《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封面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其他栏目均可由自己或他人代写。 52、申请人年龄只要是未退休人员,均可参加考核认定。 53、离开建筑业企业的人员申报问题凡未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论资历、业绩是否符合条件,均不能参加考核认定。 54、目前不在项目经理岗位人员目前已不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但仍从事与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其他工作的人员,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可以申报。 55、二级资质企业人员的申报二级企业内拥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其中申报材料应当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上报。 四、关于审核 56、审核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7、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地方所属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专业涉及铁路、民航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其他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的,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在《申报表》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与××部门会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8、材料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4个专业进行分类。 59、申报时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0、《证明材料》核实《证明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与同级人事部门核实,并分别在“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中签字。 61、人员排序企业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时,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排序没有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依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企业不分先后)。 62、推荐意见函人事部门出具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意见函,推荐人员名单顺序尽量保持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一致。 63、原件的退回时间由审核部门掌握。 五、网上申报 64、身份认证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免费配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审核锁,取得该锁方式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65、网上申报时间建造师考核认定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66、免费下载有关文件、表格、网上申报使用说明书等均可免费下载。 67、证明材料网上申报只需填写申报表的内容。《证明材料》只需书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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