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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