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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炼: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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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知情权和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新增)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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