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计量的原则和依据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1)合同约定的方法;(2)履行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4)清单漏项、偏差,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1)质量合格证书;(2)《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3)设计图纸。 2.单价合同计量的程序 (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3)计量结果的确认(可能发生的情况):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正确、有效;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报告中所列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承包人不同意计量结果,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在收到书面意见后7内重新核对等。 (4)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核对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3.单价合同计量的方法 均摊法,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宿舍、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 凭据法,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3估价法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工程价值支付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用车、测量设备、天气记录设备、通信设备4断面法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断面尺寸计量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5图纸法按设计图纸的尺寸,分项计量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6分解计量法对较大的项目进行拆分计量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 4.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计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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