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按约定处理。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协商不一致,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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