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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法院将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11I)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Z208024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
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略)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2013I)
(六)执行措施(2009I)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2012(10)II,略)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31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Z208032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二、开庭和审理
仲裁庭可以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详见讲义)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另行申请仲裁。(2010II)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009I)
2Z208033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2Z208051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详见讲义)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2Z208052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范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Z20805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3I,详见 PPT)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三个例外: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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