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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006I)
2Z207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制,使其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建立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是公共管理负责人。
2Z2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Z2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求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2012I)。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将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Z2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2Z20702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略)
2Z207026 法律责任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涵盖了多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除施工单位外,还有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
2Z2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007I,2009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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