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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试题]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大立名师总结经典知识点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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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1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详见 PPT,略) 2Z2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新增,必考)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2011I)。 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Z2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013I)。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10II)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605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2011II)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2013I);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l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2012I) 2Z2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详见 PPT) 2Z2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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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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