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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
3.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是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五)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四)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二)质押的分类(了解)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自出质人将该动产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从其规定)。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票据);(2)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应收帐款、理财产品等)。
四、定金(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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