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2(10)II)。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012I)。
(三)地役权
1.概念(2012I,2011I)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三、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使得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011II)。
(二)侵权(2012(6)II)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11I)。
(三)无因管理(2011I)
(四)不当得利(2013I)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人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二、专有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Z2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l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