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OT方式 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通过特许权协议实现。特许期满,根据协议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 典型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 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 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 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将项目资产以融资目的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降低。 特许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长。 3. 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 项目不必移交,即为永久私有化。 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4. BT 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 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 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 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 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 (二)PPP方式(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 政府与民营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PPP强调的是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 PPP与BOT都是通过项目的期望收益进行融资,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 PPP或BOT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 (三)TOT方式(移交—运营—移交) TOT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C或SPV,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或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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