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况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规定【重点掌握】 (1)利率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三种处理情况。 3.工程垫资处理的规定【理解】 (1)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3)没约定利息的,不得要求利息。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P116【重点掌握】 (1)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全部或大部交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2)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5.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承担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重点理解、多考案例】 6.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重点理解、多考案例) 无效合同:1.欺诈胁迫;2.恶意串通;3.非法目的;4.公共利益;5.强制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1.限人;2.无权代理人;3.无权处分人 可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重点掌握】 8.法定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P125【理解、掌握】 (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根本违约;(5)目的不能。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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