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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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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4-30 1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函〔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26号)安排,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5至6日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考试报名相关工作。报名条件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专业,以及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审核,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2号,附后)中提供的有关目录和解释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保证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有关考试与培训分开的规定,凡参与考试有关工作的人员,不得组织或以授课教师身份等参加与考试有关的辅导培训,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前培训坚持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2015年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执行,其中,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新修订、新公布的为准。   附件: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2号)(略)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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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2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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