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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多项修改,即日起执行!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此外,还对申请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的申请流程和相关材料进行详细介绍。
详情原文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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