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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注销注册条件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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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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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20 16: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注销注册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四)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两次以上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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