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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不予注册条件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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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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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19 16: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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