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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竣工结算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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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6: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编制: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核对: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原则】按约定计算,如有调整,按照确认的调整即可

(1)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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