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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知识点精选:供暖系统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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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5: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供暖系统防火防爆

1.供暖设备的选择

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2.供暖管道的设置要求

1)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OO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甲、乙类厂房(仓库)的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供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2)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

3)Ⅳ类汽车库,III、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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